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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正确姿态!(附合同条款)

  • 财税问答
  • 2021-02-16
  • 云小编
“付款前发票”合同条款(两种不同形式)1。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备注:付款也应无发票。2.买方应自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付款备注:鉴于买卖合同双方已达成协议,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再付款,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一般来说,没有发票可以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不符合付款条件)3。您选择上述哪项条款[参考]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绝付款的原因。法官孙忠指出,本案的焦点是不开具发票是否可以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转让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物价款,接收标的物,并履行签发义务。投票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和买方对货物的付款不能构成未决付款,这不能构成卖方拒绝付款时的抗辩权。因此,在本案中,买方仅因为卖方未能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无法成立,也无法得到支持。双方同意在付款前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不能免除付款义务。2014年4月,龙兴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同意龙兴公司向海威公司采购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将在收到预付款后10天内交付5000米,其余将在25天内交付。付款方式为30%预付定金,70%的款项在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合同签订后,龙兴公司将13.3万元汇入海威公司账户。此后,海威公司先后向龙兴公司提供了绒面复合布、单层青铜绒面布、假羊毛等产品。龙兴公司收到货物后,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签字,结算单备注栏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勿切割或复合,否则由您负责。”在收到价值51.8万元的货物后,龙兴公司还完成了成衣的生产。龙兴公司未能支付海威公司的款项,海威公司也未能追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兴公司在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款项后,支付未付款项38.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龙兴公司认为,在龙兴公司预付款后,海威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与龙兴公司支付货物的义务构成付款处理。因此,龙兴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另一方面,由于上述采购合同明确规定,在龙兴公司支付剩余70%的采购价款之前,海威公司应向龙兴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为龙兴公司支付采购价款的期限。综上所述,法院裁定,龙兴应在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的相应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30天内向海威公司支付38.5万元。法官说,“先开发票再付款”可以被确认为付款条件。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前提下,不开具发票是付款条件还是付款条件?苏新法官解释说,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是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与买方的付款不能构成未决付款,也不能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抗辩权。因此,在本案中,无法确定龙兴公司因海威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条件。第二,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何评价“先开发票后付款”?尽管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不会导致拒绝付款,但鉴于销售合同双方已达成协议,即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再次付款,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尊重意思表示,尽管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构成拒绝支付购买价款的抗辩权,它应成为买方根据合同支付购买价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正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在卖方发票日期起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购买价款”。(上述内容摘自包含重大法律困难的小额发票(《人民法院日报》,2015年8月9日,星期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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