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排:工商局个人股权转让需缴纳几十万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公司在16年内进行了股份转让。是老板的父亲把它转给了他的儿媳,也就是老板的妻子。由于当时缺乏了解,我不知道公公转让给儿媳的股份不属于赡养关系,原因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由于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税务局现在要求我们公司缴纳数十万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老板的父亲没有从股权转让中获得实际收入。这是否符合第四条股权转让收入低的原因。江苏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13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合理:…(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第13条第4款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应由主管当局判定。建议您咨询当地分支机构。[特别提醒]在个人所得税规定中,媳妇不被视为子女[规划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这被认为是合理的:(2) 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支持或赡养义务的照料者或赡养者;[正常路径]岳父首先将股权平价转移给儿子,然后儿子将股权平价转移给儿媳。[实际问题]现在工商业已经经营好了,老板的父亲已经把它转给了儿媳。如何补救?看看这个案例,你就会明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深圳市科宏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局(税务)关于再审复审和审判监督的行政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6)粤税函第296号)摘要:1。2009年2月,深圳科宏通信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9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让给股东,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2、2011年5月9日,深圳科宏通信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填制了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3、2011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深圳市科宏通信有限公司发出了深税稽查字(2011)第42号税务稽查通知书,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原告涉税情况进行稽查。4、2011年11月4日,深圳市科宏通信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核实意见中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两项异议:2010年营业账簿实收资本增加9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500元,并于2010年9月将未分配利润中的资金转让给股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34万元,并于2009年3月表示,为了参与项目投标,委托中介公司处理虚假增资,将未分配利润折合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5、2012年3月26日,深圳科宏通信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2009年3月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的虚假增资(增加深圳华图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出具两份不同结果的审计报告)补正。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900万元,补足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不变。2012年5月8日,上诉人关于更正虚假增资登记的申请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进行了备案登记。2012年5月25日1月,深圳市科宏通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填写的资产负债表中,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由10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6. 最终行政裁定和判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现,科宏通信公司的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的形式实际取得应税个人所得,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撤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责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税稽查字[2012]619号)第1项,并要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还涉税税款,并非不当行为。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