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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本省个人及独资(合伙)企业将按批准的0.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税问答
  • 2021-02-14
  • 云小编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确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确保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青海省境内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下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准的回收率为0.4%。2、纳税人分期缴纳增值税的,在办理开票业务时,发票金额超过分期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三、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公告)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订)第1条同时废止时间特此公告。2019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告》的解释,以确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减费的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本公告的执行情况解释如下:一、2018年8月31日公告背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费用的标准,并调整了税率范围。为确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税费的要求,结合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对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从而确保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税费减免的改革红利。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青海省境内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批准的0.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票金额超过一次性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三、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部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订)第1条同时废止时间 内容来自在线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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