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免租期不含租金,但不含物业税!
毫无疑问,业主今天咨询了我,说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太高,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的12%支付。我们能否在将来租房时商定免租期,例如3个月的免租期?在这3个月内是否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免租期是免租的,但不免交物业税!免租期内,房产税按房产原价计算征收。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2条规定,对于租赁物业,如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有免租期,财产所有人应当按照财产原值缴纳财产税。提醒同一房产原值1000万元,月租金为36000元。就三个月的免租期达成一致是否更好?会计需要计算并决定这两个方案!方案一:约定3个月免租期1在免租期内(前三个月),出租人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价征收)为:1000*(1-30%)*1.2%/12=7000元。2、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最近九个月)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租金中征收):36000元/月*12%=4320元。3.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应缴纳的物业税总额:7000*3+4320*9=59880元。方案二:不再约定三个月的免租期,而是将年租金平均分摊到每个月。整个租赁期的租金标准直接确定为27000元/月。物业税从租金中征收,出租人在规划业主缴纳的房产税总额后,在整个租赁期内出租:27000元/月*12%*12=38880元。结果:减税约2.1万元。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