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请接受最终结算和付款的时间节点!
2020年即将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和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个汇算清缴期。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时间节点。请接受。温馨提示1。企业在年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营业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支付。2、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扣缴税款;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居民个人综合收入的最终结算和支付包括:① 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综合收益,年度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的;② 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版税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年度收入余额超过6万元的;③ 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3、 非居民个人从工资、劳务报酬、稿件报酬、版税中取得收入,并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年度代扣代缴税款,不得进行决算。4、 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个月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最终结算和付款应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当按月或者逐项计算。如果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逐案代扣代缴税款。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