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9点左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预缴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朋友圈立刻刷了一下屏幕,财税人员跑来跑去互相告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一个公告能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和热情。
.这个引起大家关注的公告具体说了什么?《公告》和《总局》的解释非常详细,但文章有点长。有些朋友,特别是非专业人士,可能会显得有点累。
我将简化这里的内容,让您快速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如果您是居民个体,则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上一年1月至12月,您在同一单位领取工资,该单位还代扣您的个人所得税。
2. 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不得超过6万元。
3. 自今年1月以来,我一直在这个单位领取工资。那么,单位今年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只要你的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单位就不会代扣你的个人所得税。直到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才开始扣缴。
根据累积扣缴法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人员和证券经纪人,也是如此。
对于上述应用范围,让我们举一个例子:[例证] Xiao Li是单位A的雇员,从2020到2021。2020年1月至12月,a单位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预扣的详细申报。假设Xiao Li的总收入在2020是54000元,这个公告可以适用于Xiao Li在2021。
【例】2020年3月至12月,小赵在B单元工作,年薪5.4万元。假设萧朝仍然在2021的B部门工作,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在B部门工作,那么这个通知是不适用的。
这种新扣缴方法的优点是什么?我们可以比较新方法和旧方法 【例1】小张是A单位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他从A单位领取工资5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单位对其工资全额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在2021,单位A支付他10000元在一月和4000元每月从二月到十二月。
老办法:扣除时不考虑“三险一金”,按原扣缴办法,小张需在1月份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3%=150元,其余月份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收入不足6万元,最终结算退税150元。新办法:小张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预缴办法后,可自1月份起直接从年度累计扣缴费用中扣除6万元,不需预缴税款,年末无需办理决算和支付。景景良备注:与新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不需要预缴或退税。更容易的。[例2]小周是A单位员工,2020年1月至12月,他从A单位领取工资5万元,2020年1月至12月,该单位办理了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单位A每月支付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纳2000元“三险一基金”。
旧办法:不考虑其他扣除,按照原扣缴办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人所得税30元。新办法: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扣缴办法后,小周1-7月累计收入(8000元)×7个月=56000元)不含税不超过60000元;8月份以来,小张的累计收入已超过6万元。每月应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如下:8月份预提税金=(8000)×8-2000×8-60000)×3%-0=0元9月份预提税金=(8000)×9-2000×9-60000)×3%-0=0元10月份预提税金=(8000)×10-2000×10-60000)×3%-0=0元11月预提税金=(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12月份预提税金=(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景景景良备注:与新旧办法相比,虽然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360元,但新办法的征税推迟到11月和12月。延期纳税对纳税人也有好处。当然,如果小周不愿意采用新的减税方法,他希望月工资将是一个稳定的数字,没有大的波动。扣缴单位可在2021年1月支付工资和萧舟确认后,按照原扣缴办法按月扣缴申报税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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