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满足附加扣减条件,但未进行附加扣减,那么是否可以在2020年撤销附加扣减?
A:根据财政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
(七)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将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税款(以下简称“附加信贷政策”)。(1)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当确定适用的额外扣除政策时,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额外扣除金额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因此,符合2019年附加扣除条件但未进行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在2020年撤销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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