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为普通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将通知其限期申请认定。逾期未提交确认表的,按照增值税税率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这并不是说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纳税人就必须申请承认普通纳税人,因为税法中有一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意外发生的无形资产和转让房地产的销售不包括在当年的应税销售中。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名纳税人主要从事毛毯的生产,年销售额为300万,但在那一年,300万人卖掉了一家工厂,总销售额为600万。销售金额为500万元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由于该工厂的销售属于意外行为,300万元不应计入销售金额。由于销售金额不包括300万元,企业销售金额将达不到500万元的标准,因此不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自然人的销售额达到500万,也不应承认他们是一般纳税人。因此,自然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第三种情况下,有两类实体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非企业单位。例如,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二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政策和法律依据: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2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意外转让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销售不计入应税活动的应税年销售额。
第4条第(2)款规定,年度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三条规定,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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