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深化“分权、管理、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确定25项重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发布、管理、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国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明确了25个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实施直接财政资金机制的良好做法的制度化,实施减税和减费政策,为确保就业、民生和市场参与者提供支持”“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和优惠,推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问题”“贷款续期难”等“系统梳理现有各级审批和各类审批性质的管理措施,形成清单,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涉及的16项任务。
2、国务院发布文件,用智能技术解决老年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智能技术使用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关注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务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创新并举,有效解决老年人在智能技术应用中遇到的突出困难,确保这项工作做得详细,落实到位,为长者提供更全面,贴心,直接的方便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分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分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管理、服务”的改革要求,优化税收经营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4、从10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离境集装箱货物实行离境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广东、香港、澳门大湾区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CS〔2020〕48号),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广州注册的保险企业向在南沙保税区注册的企业提供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20年10月1日起,合格的出口企业从指定的出发港启运报关出口,合格的运输企业负责企业承运、水运转直航的出口,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对离开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以下简称离境港)的集装箱货物实行离境港退税政策。
五、已批准79家机构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实行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发第二批申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增值税政策企业名单的公告》,冬季残奥会及测试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参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赞助的79家赞助企业及所属机构,冬季残奥会及测试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及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3(2)条和《财政部通知》的规定,相关增值税政策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赞助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的增值税政策》(国税[2019]6号)。
6、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原辅材料实行“零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贸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从2020年12月1日起,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将进口自用,以“两端外”方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者以“两端外”方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消耗的原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材料实行正向清单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情况动态调整。清单中所列备品备件对原辅材料实行“零关税”政策,用于飞机,船舶维修(包括相关零部件维修)符合三项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材料仅由海南自贸港企业生产和使用,受海关监管,不得转移或出境。
7、这是铁路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汇总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及分公司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铁[2013]74号)的规定,提供了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本文件所列分支机构自取消征收之日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和缴纳增值税。分公司预缴税率为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下属车站(含委托运输管理车站)销售额同级适当预征收率为1%。本级预缴增值税=本级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所属站场汇总销售适用的预征税率为3%。预缴增值税汇总=(本部预缴增值税+所属站场预缴增值税)×3%-(本部预缴增值税+所属站场预缴增值税)《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年度清算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八、安徽省财政银行税试点十税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物业税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印发,安徽省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保税、烟草税等一项或多项税费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季度末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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