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官方账户上发来了我朋友郑宇(菠萝王子油)的一篇文章,“如何减税变得模糊”。本文分析了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一些有争议的税务管理服务平台。根据支持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减征1%的增值税,减征或免征2%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得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
读了郑宇先生的文章后,我想他解释说,增值税不仅是一种“价格内”税,而且从增值税销售的角度来看,也是一种“价格外”税,这让人耳目一新。如果你对进一步的探索感兴趣,你可以阅读他的文章。
不过,我认为郑宇先生在文章中给出的例子可以加以修改,以便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因为我的老师谢华峰的官方账户,我叫哥哥,郑宇是我的哥哥,本文提到的政策已经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我现在把这个例子改为“狗的延续”。
假设2020年第二季度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为40.4万元,在防疫期间,按政策销售的商品适用征收率为1%。
由于纳税人不知道其在本季度的销售额是否会超过300000(有意识的控制除外),日常销售业务的总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404000
信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抵免: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增值税在报告所述期间于
月申报和缴纳。借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4000
信用证:银行存款:4000
这种会计方法也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一致。
没有纳税人这样做:
借方: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404000
信贷:主营业务收入392000
贷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12000
增值税于
年7月申报和缴纳。借方: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12000
信贷:银行存款
贷方: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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