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有一批存货原价超过100万。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我想放弃它,但我不知道它有多大的风险?
1. 存货报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和实施条件,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存货损失、毁损、报废、固定资产和存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损失及其他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必要时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2. 何时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作为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资产满足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和扣除。
3. 如何确定扣除额
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存货成本减去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因存货霉变变质而报废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应当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扣除残值和责任人应纳税成本补偿后的余额,应当根据下列证据确认:
(1)确定存货应税成本的依据;
(2)企业内部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的说明和核销数据;
(3) 如果责任人涉及赔偿,应说明赔偿情况;
(4) 损失金额较大(指占企业该资产应纳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损失10%以上,下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etc(不再是强制性的,但财税部强烈建议,如果损失金额较大,应按此要求处理,一是反映企业内控管理的要求,二是使损失确认更加真实准确)。
企业境内外经营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单独核算,境外经营机构因资产损失而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 企业应保存这些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对于申报抵扣的存货报废损失,企业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行政机关的正式文件、专业技术部门的评估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评估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资产出具的事故调查表、理赔计算表等保险文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如果企业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将受到损害,报废和变质以及其他内部证书或责任声明(主要包括:与会计资料及原始凭证有关的业务合同、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批准文件及相关信息说明、负债认定、资产负债表等)n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赔偿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内部证据(如财务负责人对具体事项的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声明)也可作为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证据。当然,最好能提供专业技术部门的评估报告、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评估证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事故调查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资产出具的索赔计算表等保险文件等,这些数据对证明存货报废损失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较强的作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前扣除明细表和资产损失纳税调整表,未提交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保存完整的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便民证、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认证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国税发[2018]174号安排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扣除具体损失时保留备查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纳税人应保留自己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确认相关损失,以备将来参考。5.注意事项 企业应以专项申报(或逐项申报)的形式逐项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存货报废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收回的部分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和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供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按照逐项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税务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或经评估发现资产损失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在疑问和异常情况的,进行检查。有证据证明申报抵扣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进行纳税处理。
6.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20张税务凭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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