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多名证券公司员工因代表客户理财而被罚款。许多人赔钱并被罚款,有些人还被非现场资本分配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为客户炒股、私自理财。这是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规定。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非法炒股”、“代客理财”屡禁不止。
今年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23多名证券从业人员因“非法炒股”和“私下接受证券交易委托”而受到监管罚款。涉及深湾宏远、国泰君安、光大证券、恒泰证券、长江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海通证券、华新证券、国信证券等至少15家证券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违反客户理财规则的员工因赔钱而被罚款,一些员工还进行了场外资金分配,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一些客户因经济损失而受到惩罚,一些客户不仅非法炒股,而且还划拨资金。.就罚款金额而言,10月份发布的张成刚案是数量最多的。据了解,曾先后在华龙证券和原宏源证券从事投行业务的张成刚,在2008年至2015年的7年间,利用朋友“陈茂光”买卖了多只股票,成交金额4415万元,利润超过454万元。
为此,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成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4万元,并处罚款450万元。
许多证券交易员违反规定失去了妻子和士兵。他们不仅在账户上蒙受损失,还面临监管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是同样的行为,但对损失的惩罚远低于对利润的惩罚。
先后在中航证券、安信证券、上海证券通信信息公司工作的秦子军,从2010年到2018年,控制并经营母亲的“张兴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183万元。最后,中国证监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的规定,决定对秦子军处以10万元罚款。
有几个类似的案例。东方证券潘金虎控制林茂利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损失8.5万元,被罚款3万元;东方证券周天行利用其父亲员工的“徐”账户买卖股票,共损失7.08万元,最终罚款5万元。
长江证券的张伟文控制其母亲的“梁茂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造成118万元损失和8万元罚款;长江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经理何林控制自己和母亲的“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造成2.9万元损失和5万元罚款。
对利润的处罚也不同。一般来说,罚款与利润额基本相同,但也有利润额加倍或更多的罚款。
海通证券的张天音在任职期间控制了“刘1”和“全维”等4个证券账户的股票持有和交易,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1”和“全维”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最后,没收违法所得59万余元,罚款148万余元。
张田在辩护中说,罚款数额明显太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和立法目的。
中国证监会表示,张天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还联系了资金配置公司,实施场外股票资金配置。场外资金配置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损害了投资者权益,加大了市场风险,对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这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另外,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多次要求张天通知李某,刘某二人来案调查谈话。张天推诿拒绝,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该党关于过度惩罚的声明和辩护无法成立。
有些退伍军人和新一代人违反了规则,有些人希望以家庭贫困为由减少惩罚
在今年的处罚案件中,不仅有从事证券业多年的老兵,还有新一代证券交易员。长江证券60多岁的员工兰江私下接受了徐的证券交易委托,同意收入的10%以上归兰江所有,不足10%的部分由兰江用自有资金补充。
协议期内,蓝江经营徐慕松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和股票期权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总额7757万元。由于最终亏损,它实际上没有盈利。最后,他被警告并被罚款10万元。
此外,还有两名90后新一代证券交易员。陆元阳,1992年出生于华新证券,在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时借用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累计获利33万余元。最后,他被责令改正,没收所有非法收入,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周天行,93年出生于东方证券,利用父亲公司雇员“徐”的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2566万元,总亏损7.08万元。最后,他被罚款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许多非法经营者要求从轻处罚或不处罚,理由是家庭负担沉重、无力承担罚款或工作表现突出。
例如,银华基金的周克彦在答辩中写道,各方在工作中始终勤勉尽责,表现突出,得到基金持有人、基金评估机构和其他各方的认可,对国家基本养老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做出了一定贡献,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申请可酌情综合考虑。
中航证券雷银生非法交易股票中提到,他们积极配合调查,态度正确,主观上承认该行为违法,但由于家庭负担沉重,且为少数民族(回族),因此难以承担罚款,要求从轻处罚。国信证券的胡建峰在声明和辩护中还表示,由于经济困难,该家族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监管红线从未“解开”
2005年的《证券法》和新修订的《新证券法》都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业内人士表示,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员工的监管更加严格,监管红线从未“放松”。
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以化名或其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不得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权益性证券,也不接受他人在其任期内或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股票或其他权益性证券。任何人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必须依法转让其先前持有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化名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交易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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