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守新,姜新禄
作者发现,许多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之外“赚快钱”——当市场资金紧张时,他们用剩余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并发放委托贷款;股市好的时候,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一些上市公司确实尝到了“赚快钱”的甜头,甚至营业外收入也远远超过了主营业务的利润。本文仅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以不同方式“快速赚钱”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在买卖金融商品时,我们应该注意增值税的处理。买卖金融产品是上市公司“快速赚钱”的常见方式之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至少有387家上市公司持有金融产品,总金额超过1000亿元。2019年部分上市公司单日持有理财产品余额超过10亿元,从事出版业务的上市公司单日持有理财产品金额更达43.5亿元。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企业买卖金融产品的行为纳入增值税管理。近年来,金融商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上市公司有必要关注税收风险。目前,大部分金融产品都包含在增值税范围内。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经营活动。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包括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如基金、信托、金融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也明确,基金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纳税人购买至到期的信托和金融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即如果公司在到期前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则需要根据商品转让金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需要公司关注。《关于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以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因此,本公司应准确计算金融商品的增值税销售额。此外,对于转移金融商品的正负差额,以销售金额为损益抵销后的余额。如果抵销后存在负差额,金融商品销售被抵销后,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间和下一期间的转移金额,但年末仍存在负差额的,不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2、新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新股”热潮。所谓新股就是用资金参与新股认购。如果你赢了,你将购买上市的股票。在正常情况下,新股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将持续上涨。可以说,打新股几乎是一项稳定的业务,吸引了众多上市公司。例如,一家以家电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宣布,该企业在一年的前三季度申请了35只新股,单次最高中奖金额达到1770多万元,累计投资收入近40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需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改为缴纳增值税)。笔者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忽视营业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导致以前年度取得的新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导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例如,2017年4月,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纠正和追溯调整上期会计差错的议案》,其中提到a公司于2016年5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风险自查通知,促使公司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其子公司股份买卖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进行自查。a公司自查发现,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其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股权转让收入附加税,导致2015年度本集团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数据出现会计差错。根据a公司披露的数据,2015年,该企业增加应纳税额4100多万元。
投资新产业的税收能力需要提高。为了增加企业手中大量资金的价值,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了多元化投资。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新能源等新兴行业的发展,一些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希望通过投资收购新兴行业的企业来获得更多的收益。例如,几年前,国内一家知名物流行业企业重组上市后,其子公司与一家体育彩票中心在即时彩票寄售、系统对接、主题票定制、仓储配送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合作。应该提醒的是,不同行业在税收政策的应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上市公司选择通过投资新领域来获取收入,他们需要提高自己的纳税能力,避免用以前的思维来处理新领域的税收问题。
此外,上市公司需要在收购目标公司之前充分关注税务问题,做好税务尽职调查,以减少对其收购的不利影响。例如,一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其被收购子公司因收购前的涉税问题,于2019年先后受到当地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检查。为避免涉税事项对公司上市的不利影响,公司随后转让了子公司的股权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原标题:上市公司“快速赚钱”:存在税收风险!
作者:唐守新,姜新禄,略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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