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中百未能及时披露担保,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评。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600857,以下简称“宁波中百”)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有关负责人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生、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康是领导、策划、实施和参与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并予以公开谴责;向公司发出批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是证券市场的顽症,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规范经营的底线,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明确提出了严肃处理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督、分类处置。长期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此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严肃查处违法对象。《意见》发布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意见》部署,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一首要目标,针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市场混乱现象,督促上市公司积极整改。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的惩戒工作中,继续坚持“建制、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以更好地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注重责任精细分工,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切实区分违规责任,既体现监管威慑,又尽量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典型的表现是提高区分上市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准确性。对个别主体领导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不知道、无明显过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视情况予以考虑。
由于宁波中白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生担任天津久策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久策”)董事长,天津久策是宁波中白的关联方。根据2013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2019]12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四工程局)根据该协议与天津久策等签订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天津久策欠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9.465亿元债务,合同双方同意以具体方式清偿上述债务。随后,宁波中百出具了一份保函,确认公司知晓项目付款债务偿还协议的内容,并承诺对天津久策履行项目付款债务偿还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久策应支付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关联方担保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87%。本保函由当时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生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龚东生未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手续。本保函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4月18日,宁波中百宣布公司已收到中建四局关于督促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由于天津久策未能在期限内偿还欠中建四局的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宁波中白在收到保函之日起5日内承担相关保函约定的连带责任,相关债务总额约11.46亿元。2017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并宣布仲裁裁决公司对天津久策所欠债务总额5.27亿元向中国建设第四工程局承担连带责任。
还发现,2013年期间,胡康担任宁波中白石的董事和执行副总经理,并在龚东生的授权下主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2013年4月17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胡康,要求办理保函。胡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并了解了宁波中白提供担保的请求,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为关联方提供了大量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审查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导致公司可能承担重大风险,违反了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0.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负责人方面,当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擅自使用公司公章,违反规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对非法担保负有主要责任;胡康,当时的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作为董事会成员,在知悉上述担保事项时参与处理上述非法担保事项,并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第2.2条、第3.1条的有关规定。4和3.1。《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五条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声明和承诺中作出的承诺。
.经过充分讨论,上海证券交易所充分考虑了责任人的责任和权限、履行职责和了解情况等主客观情况。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生、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康是领导、策划、实施和参与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受到公开谴责;鉴于非法担保是龚东生个人的责任未经内部审批流程擅自使用公章策划实施,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自查和真实披露,积极采取措施寻求救济,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相关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并申请再审,保护公司权益,并在适当情况下向公司通报批评,以实现准确监督和科学问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将继续贯彻“建制、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准确监管和科学问责,做好日常违规监管和查处工作,推动上市公司违规整改,围绕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这个首要目标,努力培育"好公司有好待遇,坏公司有成本"的市场约束机制,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聚焦主业,稳健经营,,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夯实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扩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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