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以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为核心起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技术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科技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在收入确认方面,高科技企业的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和高科技产品销售收入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许多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的相关人员反映,销售收入的确认很难理解和掌握。
由于问题涉及收入确认,我们必须回到确认销售收入的交易的本质——合同。(本章会计收入的确认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三种形式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可核实的形式。根据《合同法》,合同生效时,交易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一方交付,另一方支付。赊销、分期收款等合同生效后的收款方式——约定的交易时间对标准收入确认有影响,也成为相关涉税义务的参照点。合同生效后,权利的享受与义务的履行之间的差异是税收和税收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收入确认依据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确认有三种形式:
(1)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
收入标准适用于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但金融工具、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项目除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收入标准核算;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六版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次修订为本办法的实施期旧的收入标准,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移资产使用的收入。收入标准修订后,将转让资产使用的租赁部分作为租赁标准分离。高科技企业集团是高精度、尖端产业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这些产业提供的商品(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进步。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企业通常会销售产品,并授予客户有形载体附带的知识产权许可证,如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和机电设备。此类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软件版权、专利权等,由此类知识产权许可。产生的收入还有另一个熟悉的术语——“版税”。此类具有许可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销售在收入标准中被归类为特殊交易。此外,《租赁标准》还规定,如果出租人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也应适用第14号收入标准。
企业应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当客户获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它是指能够支配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表明客户已获得相关控制。这五个条件是:
合同双方已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其义务;
本合同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对转让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明确了与转让货物相关的付款条款;
本合同对转让货物有明确的付款条件。合同具有商业本质;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货物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会收回。
(2)企业所得税法承认
企业所得税法承认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销售收入,这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经营权,也没有对所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卖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
(3)确认方法确认销售收入
高科技产品(服务)是指技术起核心支撑作用,属于本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收入之和。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的收入标准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了旧标准“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并坚持谨慎原则,即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对价可能收回)。
企业所得税法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这一确认原则偏向于旧收入标准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但是,它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交易完成的实质。因此,这一原则已成为自《收入标准》制定和修订以来收入确认中最显著的税收差异——税法中未确认会计审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的确认反映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会计中所有权的转移很可能是由于对价由于无法收回而未确认收入——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文提到了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几种情况,即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需要被视为“视同出售”:资产用于营销或销售、沟通和娱乐、员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外部捐赠等目的改变资产所有权。
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没有变化。除向境外转让资产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使用,不作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例如,使用资产生产、制造和加工另一种产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等等。
确认方法和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差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总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计算。高新技术销售收入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对于高技术产品收入的定义,识别措施侧重于技术对产品的影响,即在产品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该领域的范围。
确认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
之间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销售收入确认,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认定办法中的销售收入与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不完全相等,与该领域技术使用无关的企业产品收入也应扣除。
协调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和销售收入确认措施
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以控制权转让为标志,税收收入的确认以风险报酬所有权的转让为准,高科技产品的收入在基于在产品中起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的“领域”范围内。因此,三者之间存在差异。
鉴于三者之间的差异,我们认为可以进行以下协调:
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清缴纳时,根据税法的要求,对未入账的情况(如视同销售)进行调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还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的编制和列报应遵循《确认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例如,企业的财务报告应以“营业收入”项目分类为基础,高科技企业确认的高科技产品(服务)必须按照该领域技术转化的高科技产品(PS)进行分类。
案例
从2020年3月1日到2020年11月30日,国国软件开发公司向菠萝信息公司提供了200万美元的软件开发业务。当年,国国公司还获得80万软件使用费、30万软件维护收入和15万电脑设备租赁收入。国国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关的软所有权。
请问,会计收入、税法确认的收入和高科技产品的收入是什么。
[分析]
会计核算以软件开发收入200万元、软件使用收入80万元、维护收入30万元为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机设备租赁收入15万元。一般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将租金收入会计科目指定为“其他业务收入”。
软件开发收入200万元作为委托研发收入,软件使用费和软件维护费110万元作为技术服务收入。计算机设备租赁与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无关,不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因此,会计销售和税法确认收入325万元,高科技产品收入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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