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自贸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下发
据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消息,11月30日,为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规划,对消耗的原辅材料(或服务贸易过程中的原辅材料)“自用进口”或“两端境外”生产加工活动,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贸易港。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海南保税港区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
试点办法明确,“零关税”原辅材料仅由海南自贸港企业生产和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移或出境。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离岛的,依法预缴税款,并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企业应提前缴纳与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对应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或者直接出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无需纳税,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执行。
全文如下 .海南自贸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规划,规范海关对海南自贸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岛关闭运营前,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以“两端出”的方式进口生产加工活动中消耗的积极清单中的原辅材料(以下简称“零关税”原辅材料)用于自身生产和使用或者在服务贸易中实行“两端出”模式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材料积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
第三条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零关税”原辅材料消耗等信息的全过程跟踪,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账簿,开展原辅材料“零关税”业务。第五条企业开展原辅材料“零关税”业务,可以自主将商品信息录入电子账簿,自主核实消费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纳税。企业应负责数据的独立验证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第七条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负责“零关税”原辅材料和其他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原辅材料“零关税”原辅材料应单独申报。第八条“零关税”是指原辅材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监管办法按照《来料加工(非对方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办法执行。“零关税”原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征收、免征性质为“零关税原辅材料”(代码5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征收、免征性质按“原辅材料部分税”(代码592)填报。
第九条“零关税”原辅材料仅由海南自贸港企业生产和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移或出境。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或出境的,依法预缴税款,并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者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预缴与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相应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出口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或者直接出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的货物,不需要缴纳附加税,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执行。第十二条航空器船舶维修零部件(包括相关零部件维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 用于维护从国外进入和再运出中国的飞机和船舶(包括相关零部件);
(2) 以海南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航空企业经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的维修;
(3) 用于在海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公司在海南省注册港运营的船舶(包括相关部件)的维护。
使用上述备件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记录备件的使用情况,并能够与航空船舶(包括相关零部件)形成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零关税”原辅材料税收征管的其他有关事宜,参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海关依法对原辅材料实行“零关税”统计。
第十条第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扩大阅读:
海关总署优化港口商业环境,促进供应链稳定。海关总署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督办法海关总署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新措施优化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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