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自然人应通过阴阳合同方式少交税费。股权变更登记后,未在税务机关办理预扣税或纳税申报。经税务检查,发现甲、乙双方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但是否属于逃税,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确定逃税行为,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逃税行为的认定和分析,逃税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帐簿、会计凭证的;
2. 账簿中多报支出或少报或少报收入;
3. 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的;
4. 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因上述行为未缴纳或少缴应缴税款。
根据第63条的规定,前两项是针对企业的,因为作为自然人,没有账簿,因此账簿中不会出现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情况,也不会销毁记账凭证。
但是,第3项的前提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只有当纳税人拒绝申报时,才可以将其定性为逃税。第四项是纳税人作出虚假纳税申报。
从本案来看,甲乙双方既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申报。税务机关未经通知擅自申报,不符合定性逃税第三项的要求;当然,没有申报,更不用说虚假申报了,所以不符合四个定性逃税的要求。因此,基于违法性和合法性原则,尽管阴阳合同支付的税款较少,但不能将其定性为逃税。第二种观点是,应将其定性为逃税。原因是,就偷税认定第3项而言,申报和拒绝申报的通知是针对那些不知道在正常交易中需要申报的纳税人,而要解决的是偷税的主观意图。对于那些有应纳税所得额但不知道申报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税务机关通知他们申报后拒绝申报,就不存在确认其主观逃税意图的问题。在本案中,通过阴阳合同,甲方和乙方的逃税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通过通知和声明进行确认。可以直接看出,存在偷税漏税的主观意图,正如范冰冰利用阴阳契约少交税款,定性偷税漏税一样。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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