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或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个人居民。中国境内外居民个人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条:居于中国,是指根据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的惯常居所。
注:税法中的“居住”一词是一个具体概念,不等同于实际意义上的住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在领土内居住的个人是指因注册居住地、家庭和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在领土内的个人。惯常居住地是确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法律标准。它不是指实际居住地点或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点。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国外居住的个人,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返回中国居住的,中国是纳税人的惯常居住地,即该个人在中国有住所。如果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上述原因消除后仍返回境外居住的,其惯常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即使海外个人在中国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视为在中国居住的个人。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六年以上累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局;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任何一年中,出境超过30天的,应重新计算其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连续年份。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地的个人,或无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注:非居民个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他们在中国没有居住地,另一个是他们在中国居住不到183天。
3、关于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
无住所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前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一年内未离开中国超过30天的,在该纳税年度从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六年中任何一年累计在中国居留天数不足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纳税年度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年,前六年的起始年自2019年后一年计算。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应当按照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同日在中国境内停留超过24小时的,计入在华居留天数。同日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在华居留天数。案例:李先生是一位在深圳工作的香港居民。他每星期一早上来深圳,星期五晚上返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的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因此不包括在国内居住天数内。此外,周六和周日两天不包括在内。这样,每周可以包含的天数只有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的国内居住天数为156天,不超过183天,不构成个人居民。李先生取得的所有境外所得,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无住所个人在华居留时间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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