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两个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 财税问答
  • 2021-01-08
  • 云小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供了与铁路运输相关的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按照《总部、分行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缴,具体时间以通知中列明的纳税汇总时间为准。

以下是原始公告: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CS[2020]第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国家计划中指定的城市:

现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的计缴按照《总行、分行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缴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时间以附件1、附件2所列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不再执行《暂行办法》,所列取消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和缴纳。

2、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收率为1%。对于附件2所列分公司,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代收代缴增值税。具体措施如下:

1. 同级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车站、车辆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车站、车辆段,下同)销售适用的预付款率为1%。

同级预缴增值税=同级预缴增值税销售额×1%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场汇总的销售适用预征率为3%。

预缴增值税汇总=(总部级应付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场级应付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级预缴增值税+下属站场级预缴增值税)

三、 《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年度清算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 本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缴的通知》(财税[2013]86号)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征收、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征收、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和《财税[2019]1号》。

附件:1中铁集团增值税征收分公司名单(一)

2.中铁集团增值税征收分公司名单(二)

3.中铁集团取消增值税征收分支机构

名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30日

原地址: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1/t20201119_3626186.htm

扩展阅读:

财政部:1-10月,证券交易印花税1707亿元,20家中小企业平台计划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首席税务官解释和修订税务服务机构信用评分规则。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