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保税港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国际运输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全文如下: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保税港区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规划,现将国际运输船舶相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国内造船企业向运输企业出售的船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运输企业购买船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 购买的船舶应在“中国杨浦港”注册。
2. 购买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运输业务在香港,澳门和台湾。
2、船舶运输企业购船应退还的税款为购船时缴纳的增值税。
3、购买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表明登记港为“中国杨浦港”。
2. 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国际运输和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和购买船舶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运船舶备案证明;从事国际集装箱、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品和普通货物从大陆运输到香港、澳门的,应当向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有效的辅助材料;从事两岸运输的,应当提交有效的两岸水运许可证和两岸船舶营运许可证。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运输企业购船缴纳的增值税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不得申请退税;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5、运输企业不再符合本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当向运输部门办理业务变更,并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应付增值税=所购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6、运输企业依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7、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税务管理办法。
8、海南省交通、海事、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9、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施行。具体投保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3日
原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Wlo4eiB8nEWgBO8XtCfG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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