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作出两项税务决定,俗称“两本书”。即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主要是关于纳税人违法纳税行为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和滞纳金的决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纠纷的,必须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税收担保,然后申请复议。对税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必须首先缴纳税款或提供税务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如罚款、暂停出口退税、没收非法收入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部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或不愿纳税,或无力纳税,无法提供税收担保,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他们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税务处理的结果。因此,法院在审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时,必然会对税收待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这样,他们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一系列必须先纳税或提供税收担保才能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然而,在许多案件中,纳税人拯救国家的曲线方法将被法院识破。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南阳临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起诉的行政行为为万城市地方税务局(2017)第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本案应围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关于南阳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对《万城市地方税务局(2017)第4号税务处理决定》确定的少缴税款具体数额的异议,属于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异议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先行缴纳、汇出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少缴税款的具体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高等法院的判决向试图救国的纳税人敲响了警钟。告诉纳税人,这种通过曲线来拯救国家的方法是可以使用的。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往往需要九头牛和两只老虎,但最终却以“聪明被聪明误了”的悲惨结局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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