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分析(2020)(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中国财经出版社,2020.6)案例5-01“在建工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本章规定,房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是资产建造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建固定资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微波认为,这将使房屋更难计算房地产税,并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会计需要重视固定资产的核算。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确认为无形资产。当土地使用权用于工厂等地上建筑物的自我开发和建设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但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摊销和折旧。
现在,房屋建设期间的摊销,计入建行固定资产(房屋)成本,即该期间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部分,计入房屋成本。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于按房产原值征税的房产,无论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在计算房屋原值时,应注意将包含在房屋原值中的土地摊销和折旧分开。在计算房地产税时,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应将该房屋的原税值与地价相加。否则,将导致多缴物业税。
如本案(案例5-01)所列,在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建筑原值+土地使用权原值2亿元(假设计入房产税原值)-建设期内600万元土地使用权摊销额计入新厂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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