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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零容忍”;提高A股市场的透明度

  • 财税问答
  • 2020-12-30
  • 云小编

中国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鼓励自愿披露,强化董事、监事相关主体的责任。在登记制度将及时向全市场实施的背景下,作为核心环节的信息披露需要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给投资者一个更真实、更透明的上市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打击虚假信息披露,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责任应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义务。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随着注册登记制度的试点,充分、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监管部门还重点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显著提高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

根据数据,自201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金融欺诈、欺诈性发行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展开了176次调查,作出了99项行政处罚决定和15项禁止市场进入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33件,严肃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无可否认,a股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与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有效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在旧的非法信息披露问题上出现了许多新现象,如“擦热点”信息披露,实际上是利用敏感信息炒作股价;选择性信息披露实际上为机构投资者“打开了一个小火炉”;类似“1001提案”的大股东随意甚至恶意披露。在这方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还需要奖惩相结合,不断努力。

一方面,大大增加了非法信息披露的成本。其中一个关键点是加强刑事处罚。正在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对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业内普遍建议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提高刑期上限。第二个重点是实施“双重处罚制度”,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欺诈不仅是相关责任人的个人行为,而且公司作为信息披露欺诈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虽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他们经常组织和指使公司人员进行信息披露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强化中介机构“把关人”责任。第四个重点是推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实施,对造假者形成威慑。

另一方面,根据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登记制度下,信息披露不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填空”,也不是向谁披露和不向谁披露的“选择”,而是必须有效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讨论”。从监管部门的角度,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信息披露文件简明、清晰、易懂的要求,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优化分类监管指标,使信息披露的“尖子生”在再融资中更加方便。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坚守不虚假信息披露的红线,从投资者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揭示风险,及时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信心”的市场。信息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决定着资本流动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决定着资本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共同营造更加透明、真实的a股信息环境,还需要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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