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应根据其居住地或居住天数确定。《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确定居住地的第二个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以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在中国的惯常居住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无住所个人在华居留时间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第2条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华居留天数:,按个人在中国累计停留天数计算,停留24小时的天数为一天,否则不予计算。
例如,在珠海工作的黄先生是澳门居民。他每周一上午来珠海,周六上午返回澳门。周一和周六在珠海的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不包括在家庭生活天数内。每周可以包括的生活天数只有4天。黄光裕在中国生活了208天,全年52周。另一天假定为工作时间。扣除元旦、春节等10个法定节日后,中国居民的生活天数为199天,超过183天,构成居民个人。如果黄光裕每周五晚上返回澳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中国全年的生活天数为147天(=199-52),不超过183天,不构成个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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