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怎的,这消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了-明白!您10月份的工资可能在9月份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必须在雇主和工人商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款。许多单位将在每月5日前支付工资,因此几乎可以得出结论,在“11”假期期间,许多单位将在9月底的10月份支付工资。
预付工资听起来很高兴。事实上,这毫无意义。有人会说,以前有过10月发工资、9月发工资、11月申报工资的先例。有先例。这一先例可以追溯到18年后新税法的过渡期,也就是国庆节——2018年10月1日。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之前仍为3500元。在这一特殊过渡时期,10月份的薪金是在9月份发放的,也就是说,薪金在9月份发放了两次。当时,税务部门表示,新的基本扣除费和税率表可适用于所有单位在9月底应在10月支付的工资。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9月25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该企业10月份的工资提前支付至9月底,这表明其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标准,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1. 工资提前支付的事实。事实上,10月份的工资是预先发放的,即9月份发放一次,9月底是本月的第二次发放。9月份支付的工资不能扣除5000元。
2. 提前支付工资的正确申报方法。10月份的申报期是9月份首次申报发放的工资。在9月底预缴的工资应在11月的征税期内再次申报。届时,系统将按照5000元的标准和新的税率自动计算。
时代变了。在新旧税率的过渡期间,两个月的工资已在一个月内支付,单独申报的做法已成为历史。根据新税法,10月份的工资在9月底提前支付。如果工资在9月份支付过一次,无论是否提前支付,在计税时都需要将员工当月获得的两份工资进行合并,计税时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月的扣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申报应在10月份的征收期内进行。
亲爱的读者们,如果你的公司在九月底预付工资,你是高兴还是担心?案例 .国国国节能灯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00人,20年内每月月末计提应付工资,总金额为105万元(假设各期工资计提、发放、社保等专项扣除金额平衡,发放时间为每月6日),个人承担特殊扣减16.8万元(不含特殊附加扣减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减)。假设9月底预发工资,试比较预发和不预发哪个更合适,并提供企业的处理方法。[分析]
10月初申报个人所得税。
从比较中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在10月份的征收期内只缴纳38.2万元个人所得税。不提前付款更合适。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必须在雇主与工人商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款。然而,根据新税法,9月份支付的两份工资需要合并为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会增加现有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然而,在累积扣缴方法下,雇员的总体负担没有增加。因此,如果你重视眼前的收益和损失,你可以与员工协商,将10月份的工资支付推迟三天,在9日下班后支付。这样比较合理。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