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第1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在中国工作期间为国内来源的工资收入。在中国工作期间根据个人在中国工作的天数计算,包括其在中国的实际工作天数以及在中国工作休假和培训期间在国内外享有的公共假期和个人福利。同时任职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国内工作日按半天计算。
例如,美国公民罗伯特在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工作,在中国没有住所。2020年11月,企业发放工资15000元。当月实际工作日15天,公共假期8天,个人假期2天,培训日5天。当月,罗伯特收到15000元工资,全部为国内工资。(本篇文章难以创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尊重知识产权并注明“来自黄德荣方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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