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贸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称,为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贸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全岛海关关停前,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用于进口“两端出”模式下生产加工活动过程中消耗的原辅材料或“两端出”模式下的服务贸易。
“零关税”原辅材料实行积极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中所列备件应遵守原辅材料的“零关税”政策,并应用于飞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维修(包括相关零件的维修)应免除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1) 用于维护从国外进入和转出中国的飞机和船舶(包括相关部件);
(2) 以海南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航空企业经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的维修;
(3) 用于在海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舶公司在海南省注册港运营的船舶(包括相关部件)的维护。
“零关税”原辅材料仅由海南自贸港企业生产和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或出境。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或离岛的,应当经批准并办理补税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应当缴纳相应原辅材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按规定征收。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执行。
如果企业自愿为列入积极进口清单的原辅材料缴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可以在报关时申请。
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海南省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共享飞机、船舶等监管信息。
原地址: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1/t20201112_36218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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