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授权稽查局作为内部机构对外执法,并明确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的资格。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辩论已经结束。然而,一浪接一浪,关于检查局执法权的争论又开始了。
其核心原因是《实施细则》第九条不仅明确了稽查局作为执法主体的资格,而且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和权限,即专门查处偷税、逃税、骗税、拒税案件。
因此,有人认为,稽查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权限仅限于查处偷税、欠税、拒税案件,其他涉税违法案件无法查处,否则,它就是越权行事。不仅是纳税人,甚至一些税务稽查员、法院法官也持这种观点。因此,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胆小,总是担心越权,稽查局在一系列行政诉讼中败诉。
有些人还认为,《实施细则》确实对调查和处理规避和反欺诈案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是,为了证明纳税人偷税漏税,必须核对企业的各种原始凭证,各种帐簿,甚至调出。如果在此期间发现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检验局仍将不予理会。如果他们不在乎,如何得出逃税的结论?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稽查局有权对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稽查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明显超出了《实施细则》对稽查局权限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件《广州德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中,有人问,广州市税务第一稽查局是否越权行使《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核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施细则》第九条除明确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外,还对税务局的职权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它专门调查和处理偷税、逃税、欠税、骗税和拒税案件。同时,它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以避免职责重叠。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的通知》,2003年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重叠。”为有效落实本规定,确保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和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等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具体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目前的职责不变。检查局目前的职责包括:检查企业管理、税务检查和查处税务违法行为;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帐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对其税务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的,各级检查局仍负责(处罚)的执法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查处偷税、逃税、追缴税款、欠税、骗税、拒税等案件,还包括扩大稽查管理权、税务稽查权、调查处理权等与税务机关密切相关的权力协助调查和处理税务违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的陈述,检查局应有权调查和处理所有涉税违法行为。
”尽管中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件无疑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产生了重大影响。
迄今为止,关于视察局执法权力的争端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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