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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逃税、假开业和骗税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 财税问答
  • 2020-12-25
  • 云小编

.1.逃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逃税,虚报或者不申报,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采用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缴、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行为重复发生而未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安字[2010]23号)

第五十七条【偷税案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 纳税人虚报、瞒报、瞒报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事后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

(2) 五年内因偷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

(3) 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骗取、隐匿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向公安机关立案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2.误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报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报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代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18〕226号)

虚报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报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较大数额”;虚报税额超过二百五十万元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巨额”。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列情形应当移送:

(1) 虚开发票100张以上或者虚开发票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 (三)其他严重情节。

三、 税务欺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

以虚假出口报告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量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纳税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手段骗取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超过已纳税额的税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审理骗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的最高法律解释》(发石[2002]30号)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所称虚假出口申报,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捏造应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1)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项支付凭证等出口退税文件、凭证的;(三)虚报的,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的;

(4)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 将非应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应纳税货物出口;

(3) 虽然有出口货物,但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等要素是虚构的,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

(四)以其他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较大数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巨额”;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向国家骗取250万元以上出口退税的人“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在第一审判决公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到行政处罚,并在二年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三十万元以上的;;

(3) 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在一审判决公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到行政处罚的;,在两年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50万元以上;;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篇文章是肖应燕的原创作品。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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