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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税问答
  • 2020-12-21
  • 云小编

.01发生了什么

【提醒】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中19043号民事判决认定,天盛公司工商注册股东陈国宁60%,唐洪辉40%,罗健40%的股权由唐洪辉代表其持有。

【税务确认】法院裁定,唐洪辉“返还”罗健40%的股权不属于股权转让。小陈税已在实践中运作。这一过程不属于股权转让,属于“返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2税务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税务处理的决定

桂水一机初[2020]25

罗健:

我局于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贵公司转让广西天生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检查。非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非法事实。

2011年3月10日,广西天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公司)与深圳宝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盛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金额为53000000.00元。天盛公司原股东陈国宁、唐洪辉将其持有的天盛公司股权转让给宝源盛公司及其指定方杨健,其中陈国宁持有60%,唐洪辉持有40%。经与陈国宁核实,陈国宁代表唐洪辉实际持有30%,李盛昌代表唐洪辉持有30%,罗健代表唐洪辉持有40%。同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粤03民中19043号认定,在工商登记的天生公司股东为陈国宁60%、唐宏辉40%、罗健40%股权由唐宏辉持有。罗健实际转让了股权收购协议中40%的股权。

2011年3月31日,天盛公司股东陈国宁、唐洪辉分别与宝源盛公司、宝源盛公司指定方杨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1年4月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宝源盛公司和杨健正式成为天生公司的股东,宝源盛公司持股95%,杨健持股5%。

2011年4月14日,宝源盛公司向陈国宁支付了一期股权转让款共计2300万元。00元。陈国宁确认收到付款,并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您收到920万。00元。

第二阶段股权转让的余额尚未支付,因为股权转让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效力和金额存在争议。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2018)粤03民中19043号终审判决,最终确认陈国宁、李盛昌、游、宝源盛公司、杨健的股权转让有效,股权转让总额为5300万元。宝源盛公司还得付给你120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1) 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您将天盛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宝源盛公司和杨健,宝源盛公司向您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作为实际转让人根据公平原则,您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权受让人和收入支付人,宝源盛公司和杨健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股权转让款认定:您将35%的股权转让给宝源盛公司,将5%的股权转让给杨健,取得股权转让款总额21200000.00元,按实际收到的920万元计算。终审判决(2018)粤03民中第19043号确定的人民币100元和12000000.00元;

股权原值的确定:通过取得2011年3月31日广西天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天生公司企业变更通知》显示,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实收资本-公司资本-个人资本”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为10000000.00元,股东出资信息显示,“唐洪辉-实收资本”为4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一审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第16217号和终审判决书(2018)粤03民中第19043号确认,唐洪辉持有的股权是代表您持有的,实际股东是您,一审和二审判决的当事人是您本人。因此,确定您的股权原值为4000000.00元。

您的股权转让应以“财产转让所得”为基础,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200000.00-4000000.00)×20%=3440000.00元。

作为扣缴义务人,宝源盛公司和杨健没有代扣和缴纳上述税款,您也没有自行缴纳上述税款。

2、处理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根据国务院规定,追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3440000.00元。

您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将上述税款缴纳并存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逾期付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您与我局在纳税问题上有争议,您必须首先在本决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自上述款项或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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