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司a邀请海外公司B在中国参加会议。一些差旅费由B公司支付。现在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这些差旅费。没有与B公司签订合同或其他服务协议。如何支付这些费用?是否应签订服务合同作为提供服务?
国内公司a支付给海外公司B的差旅费既不是贸易付款,也不是非贸易付款。不应视为提供服务和签订服务合同,也无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纳税凭证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部分资本项目的服务贸易、收入、当期转移和对外支付的税务凭证。但是查看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