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停业时,已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现于2016年办理竣工结算,出具“对外管理证明”,并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相当于重复缴纳);企业是否可以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企业缴纳的税款,在本次申报中扣除?
如果以前已缴纳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已按规定申报税款,且没有后续缴纳增值税,建议贵公司与国税部门沟通。对于以前办理过的业务,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如果预付款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即使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已缴纳营业税,也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属于跨地区经营项目,按规定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的,属于预缴增值税。。。检查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