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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合同。现在客户要求我们向其总公司开具发票,但货款由分公司支付。请问,老师:这是否符合“资金流、票流、合同流、物流四流一致”的规定?总公司能进行投入扣除吗?

  • 财税问答
  • 2021-06-26
  • 云小编
这种情况不影响进项税扣除。发票流量与资金流量不一致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一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处理。主要是指如果开票人与收款人不一致,采购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这个问题上,发票是由贵公司开具的。请检查所有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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