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习·第153天-完成水电费的会计分录
每日研究·第153天-完成水电费用的会计分录2020年2月27日来源:reading(4251)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公司租赁自己办公楼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向承租人收取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根据水电转售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通过共享进行处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和税负。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1.案例:部分自有办公楼出租。B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单一承租人,B公司从a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A公司负责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护、保养和管理。a公司使用公用水表和电表与B公司分摊租赁合同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2019年8月,a公司获得了供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总价和税费为10300元。其中,自用水含税价格为6180元,承租人用水含税价格为4120元。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总金额为22600元。其中,自用电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人用电含税价格9040元。那么,a公司如何向B公司收取2019年8月办公场所的水电费?方案一:按照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水、电的,可以按照规定代为开具自己的或特价票。A公司根据水电转售情况向B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将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中,A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水费共计4120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征收自来水费增值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公告),a公司为B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扣除支付给乙方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单计税法按3%的税率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转售水时,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自用部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及其他成本科目6000应付税金-增值税(进项税)300其他业务成本4120贷方:银行存款10300应付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20向B公司收取水费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银行存款4120贷方:其他营业收入4000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20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根据余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方:应付税款-简易计税120贷方:其他业务费用120转电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借方:行政费用及其他成本账12000其他业务费用8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600贷方:银行存款22600,向B公司收取电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方:银行存款9040贷方:其他营业收入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40 B公司取得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财务、税务处理费用。缴纳水费并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20贷方:银行存款4120支付电费并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时,按规定计算扣除进项税。借方: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费用科目8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040贷方:银行存款9040方案二:采用分摊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如果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承租人将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其他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取得的水电费支付发票复印件、出租人出具的水电费分摊单或确认单、出租人水电费支付凭证、租赁协议。a公司以分摊方式收取水电费,B公司以a公司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a公司代收代付进行会计处理。征收、缴纳水费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对a公司自用部分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和其他成本费用账户6000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300其他应收款4120贷方:银行存款10300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20向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借方:银行存款4120贷方:其他应收款4120代收代付电费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证,计算扣除a公司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借方:管理费和其他成本账户12000其他应收款904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2600贷方:银行存款22600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040向B公司收取水费并提供其他外部凭证。借方:银行存款9040贷方:其他应收款9040 B公司使用a公司出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其中,水费4120元,电费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时,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进项税不能从其他外部水费凭证中扣除。借方: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科目4120贷方:银行存款4120取得的其他外部电费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借方:管理费用和其他成本账户9040贷方:银行存款90402。比较分析:哪种方案更具成本效益?在方案1中,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均为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承租方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不仅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可按规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承租人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39号),也可享受增值税加减政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水费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获得了供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可重新获得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简易计税法按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此时已征收的电力收入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因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可按规定扣税,增值税负担不增加,且出租人为39号公告第7条规定的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与电费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享受增值税加抵扣政策承租人,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据此计算扣除;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其他外部凭证,仅视为对承租人的代收代付f水电费,不涉及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在实践中,以拆分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值得企业关注。在实践中,企业应全面考虑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他们是否可以扣除进项税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案。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最新评论抱歉,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