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研究·第89天-外部员工薪酬的税务相关问题
每日研究·第89天-外部员工薪酬的税务相关问题2019年11月13日来源:中诚海华事务阅读(8880)几天前,小橙收到外部员工薪酬的税务相关报告,小橙不知所措。因此,邀请了来自中城海华办事处的顾良娟先生作答。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聘请了一名外部员工,约定的工资是6000元/月。因为他不是公司的员工,所以在会计核算时,他的工资不计入员工应付工资账户,而是在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1.问:在我们的内部审计期间,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是不正确的。请您让员工携带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我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后,将根据事实进行会计处理?答:外部兼职员工可以向税务局开具服务费发票。公司有义务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文件的有关规定,无合法有效票据的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最终结算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问: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后,是否可以计入人工费账户进行核算?答:根据发票、提供劳务的相关资料以及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记入劳务费台账;3.Q:如果我按照约定的工资开具发票,我应该支付多少税款?A:(1)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1)按时纳税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含此金额)(2)按时间纳税的,每(日)一次为300-500元(含此金额)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具体金额按照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征收。如果不超过当地法规规定的阈值,则应予以豁免;超过门槛的,按3%(2)个人所得税6000*(1-20%)*20%(3)城建税(7%、5%、1%)、教育附加费(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缴纳增值税: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减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留言!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具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