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次重大会计事件。记得把这份报表交给税务局!
2020年第一次重大会计事件。记得把这份报表交给税务局!2020年1月17日资料来源:雷丁(8471)回顾2019年,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不少企业肯定享受到了税费减免带来的红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增值税加扣除,我想我们都知道。如果您想在2020年继续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您应该怎么做?2020年和2019年之间有什么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让我们看看。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10%以上扣除和15%以上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回顾之后,重点来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第7条第1款规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加减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作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可见2020年增值税加减政策是否适用,需要根据2019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提醒“本年无调整”在公告中,这意味着在一般纳税人确定加减政策适用后,不会在一个自然年内,而不是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情况1]对于2019年及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2020年加减政策中销售额的确定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1.一般情况(2020年加减政策中销售额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基础):2.特殊情况(如何确定2019年至2020年过渡期间2020年加减政策的销售量):参考依据:1.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后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加减政策应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2.问答(VII)问答3[情况2]对于2020年成立的企业,2020年增减政策中确定销售额的依据:提示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中获得的所有价格和额外价格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v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补税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单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存货销售额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免税出口销售额、抵免和退税方式、即时征收和退税项目销售额。2.如果是转移纳税人,销售额不仅包括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如果您知道如何确定销售金额,如何计算加减金额?加计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本期计提的加计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本期可抵扣加减金额=上期末追加/减金额余额+本期应计加减金额-本期调整加减金额,下面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一]多元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产生销售额,相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所有企业均为一般税项,那么2020年1月的当期应计加减金额是多少?分析餐饮住宿属于生活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由于两项优惠政策中只有一项可以选择,因此ted,企业可享受方案2正负15%的优惠政策,因此,本期2020年1月累计正负金额=80×15%=12万元。[案例2]多元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产生销售额,相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未考虑其他涉税事项。所有企业均为一般税项,那么2020年1月本期应计加减金额是多少?分析餐饮住宿属于生活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本期应计加减金额为1月2020=80×10%=8万元。[案例3]多元化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9年12月,相关数据如下(单位:万元):不考虑其他涉税事项。所有企业均为一般税目,那么2020年1月的当期应计加减金额是多少?根据政策分析,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如果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则增加扣除政策应从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由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只有两个月的销售额,因此无法计算2020年1月的当前应计额外扣除额。有必要判断2020年3月是否符合额外扣除政策,如果是,则e 2019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额外信贷可在2020年3月增加。通过总结2019年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我们发现以下七个问题容易混淆:[FAQ 1]新增抵免能否申请保留税退税?分析认为,新增抵免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扣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新增抵免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减免的形成机制,增值税减免不会形成留存税,因此不能申请留存税退税。[FAQ 2]余额2019的额外扣除是否可在2020中继续进行?分析:在政策执行期满前,余额2019的额外扣除可在2020中继续扣除。实施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FAQ 3 ]合计。在信贷政策执行期满后,如何处理尚未完全抵销的余额的额外扣除?分析正负政策执行期满后,余额的正负金额将停止抵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第六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常见问题4]税控设备维修费是否可以计算为附加扣减?税控设备首次购置和非首次购置是否可以计算附加扣减?分析1.税控设备维修费用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冲减2、首次购买税控设备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冲减当期应纳税额,不可抵扣;非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特价票的,属于gs计入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可享受额外抵扣。[常见问题5]本期新增转为登记的贷方余额是否可以再次抵销?分析1.小规模转为登记后,不适用加扣政策;2.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后,如果符合加扣政策,则未加扣的余额转让登记前的ed和冲销可在合格年份继续冲销。[常见问题6]公司在2019年已实行加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将不再享受加减政策。公司是否需要纳税人在计提加减的公司进项税时继续计算2020年的加减金额变化2019年金额2020年转出?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第7条第(2)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已计提、增加或扣除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的当期相应调整、减少增加或扣除的金额。“因此,如果纳税人已在2019年计提进项税加抵免,且进项税在2020年转出,则无论该纳税人在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抵免政策,在进项税转出当期,应相应减少加抵免。[常见问题7]a公司于2019年5月1日成立并注册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销售收入为0,但有进项税。销售发生在2020年1月至3月,四项服务的销售占比超过50%。纳税人是否在2019年和2020年适用加号信贷政策?如果适用,是否是否增加2019年的附加扣减?根据第39号公告第7条,如果2019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纳税人的销售额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相关要求,则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附加扣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未自成立之日起获得销售收入,应根据其首次获得销售收入后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在此示例中,2020年1月至3月四项服务的销售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享受加减政策。第39号公告规定:“当确定适用的附加扣减政策时,纳税人可累计但未累计的附加扣减可在当期累计。“,如果a公司在2019年5月1日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以撤销,但不能撤销,则可补足额外扣减。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问答(第8部分)Q&a 4:2019年已经过去,2020年企业是否仍符合加减优惠政策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需要关注的是上一年的销售额、四大服务销售额的比例、sa的比例生活服务les、企业成立时间、企业首次产生销售的时间。如果符合条件,需提交2020年相应报告期内加减政策适用情况的说明!文章来源于网络,以nvasion and deletion精彩的| Collection | Share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抱歉,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