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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学习·第83天-“临时工”税务知识清单

  • 财税问答
  • 2021-05-02
  • 云小编
《每日学习·第83天》“临时工”税务知识盘点2019年11月4日来源:上海税务阅读(407812)不久前,广受欢迎的“中餐厅”正式结束。小微报税的朋友圈也被“清晰的字眼”扫过。他们好奇地看着,不得不称赞餐馆的伙计们!几个临时工参加了这个项目,这减轻了整个团队的很多压力。那么,除了开心之外,顺便了解一下“临时工”的税务知识!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就业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收入是指独立从事各种技能并提供各种服务的个人获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就业与被就业的关系,而后者不具有就业与被就业的关系。临时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临时工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申报纳税。(1) 如果工资正常按月发放,“员工”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报告;(2) 如果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选择“否”,并填写劳动报酬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作为“综合收益”,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一、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和其他费用的税前扣除,指企业因雇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实习生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退休人员再就业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为工资薪金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费用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费用而制作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点击下面的图片查看详情)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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