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税前扣除易出错的五个问题
2019年10月29日,坏账税前扣除的五个容易出错的问题来源:中国税务网:翟春龙阅读(13660)本文改编自一个真实案例:2012年,a企业有大量应收账款,由于历史问题多年无法收回,并且这些账目被注销并计入坏账损失。2019年,法院裁定a企业败诉,无法收回应收账款。a企业希望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以下财税问题?问题1:2019年的税前扣除是否受五年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第6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本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扣除,并向税务机关说明,作出专项申报和扣除。其中,如果是实际资产损失,则允许收回并扣除至损失发生当年,收回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在报告年度内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应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无需弥补至发生年度,也无需仅限于“恢复和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何确定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第25号公告第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按照本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结论:a企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报告年度予以扣除。问题2:会计处理年度是否需要税前扣除。第25号公告第4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报告和扣除,并在会计损失处理中予以处理。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在会计中进行了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本公告的规定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提交证据材料、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与资产损失有关的资料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取消了第25号公告第4条的相关材料报送,但其他内容尚未取消。这里有两种理解“年度申报和扣除会计损失处理”。一是扣减只能在会计处理年度申报,二是只能在申报扣减年度(包括本年度)之前申报,会计处理已经足够。作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计算坏账,但不一定符合扣税条件的期间。当满足税收扣减条件时,只要在会计中对损失进行了处理(不仅是报告扣减年度),就可以在报告年度进行税前扣减。结论: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文件的初衷和实际操作,只要是在坏账进行会计处理后的报告扣除年度(包括本年度)之前,税前扣除可在报告年度进行。问题3:应为坏账税前扣除准备哪些数据?根据第25号公告第22条的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合同、协议或相关事项的说明;(2) 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 诉讼时,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责令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a企业根据第25号公告第23条属于上述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24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总收入的1/1万元,在会计上作为亏损处理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结论:坏账损失符合第25号公告第22条规定情况的,按照该条相应信息计提;如果不属于本条,可参考第25号公告第23(或24)条编制信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应的信息描述必须有合理的逻辑和理由,例如为什么没有针对坏账的诉讼和债务重组。问题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项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税务证明项目目录(共20项),是否需要出具坏账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第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亏损时,应当保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备查,或者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可以看出,此处的特别报告已不再保留,而是由纳税人保留以供将来参考。纳税人出具的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以确认相关损失。结论:税前坏账损失扣除后不强制要求提供特别报告。问题5:“会计损失处理”是指是否计提损失或核销坏账。一般来说,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先按账龄法计提坏账损失,待实际发生时冲减应收账款。如a企业20*8年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减值准备:(单位:万元,下同)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减值损失)200贷款:坏账准备。20020*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核销坏账:借方:坏账准备100;信用:应收账款100年末计提坏账:借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400(500-200+100)信用:坏账准备400虽然坏账核销中不包括损失,但年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由于坏账核销,增加亏损100万元。如果没有核销分录,年末只需计入300万元(500-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具有包含损失的效果。结论:坏账核销分录是指本文件所述的“会计损失处理”情况。仅计提减值损失的,不属于“会计处理损失”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以具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内容来自互联网,本期更多亮点被侵犯和删除精彩的|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无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