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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如何开票和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8条建议

  • 财税问答
  • 2021-05-16
  • 云小编
5月1日后如何开票和退税?国家税务总局8条提示2018年5月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阅读(42829)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深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司副司长张伟就深化增值税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回答了记者的提问。Q1:税率调整后普通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在2018年5月1日0:00前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0:00后才能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前已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5月1日后发生销售折让、暂停、退货、错开或补开发票的,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9条规定的条件。5月1日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需要注意的是,5月1日后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仍可进行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Q2:转移纳税人未申报扣除的发票如何处理?答:根据第18号公告第4条的要求,转让登记纳税人在转让登记日当期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当相关进项税计入该账户时,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满足以下条件:转让登记日当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经审核确认一致比较审计比较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验证和处理。经核实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对海关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核对比较,海关自行下载《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较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验证和处理。经核实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对于当期发生且在转让登记日之前,但在转让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在途发票或专用缴款书,取得后也可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取得发票后,应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方)为其办理选择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经审核比较一致的,通过审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计比较异常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验证和处理。经核实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问题3: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能否继续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答:出口企业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出口增值税退(免)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在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应当对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申报。问题4: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如何判断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属于其出口业务?答:最直接的方式是看这些出口商品、劳务和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让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时间不迟于出口企业重新登记之日当期最后一日的,属于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普通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所说的“当期”是指税收所属的期间。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时间根据以下原则判断: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和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出口销售的货物和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和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在出境时出具的《出境货物记录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是增值税纳税期为一个月的出口企业。2018年5月,a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a于2018年5月31日前申报并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重新登记后,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请出口退(免)税。2018年6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申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出口日期根据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确定。换言之,对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6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在2018年6月1日以后(含2018年6月1日)。Q5: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减免税的进项税?答: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未申报进出口税减免本税的处理应符合第18号公告第4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免税、退税的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需要申请电子信息审核比较,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免税必须与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一致,且未用于抵扣或退税,方可办理。问题6: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如何准确计算“待抵扣进项税”?答:根据第18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之日当期留存的期末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企业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出售或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自转让登记日的下一个期间起有销售补贴、暂停或返还,或有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因税务检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进项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更。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报关、出口退(免)税时,也将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更。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有必要更改“需扣除的进项税”问题7: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答: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后,应按照《税务申报变更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再登记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退税的,综合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代为办理向综合服务企业的退税后,还需按照规定代为办理退税撤回手续。Q8: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时如何处理?答:出口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规定重新登记为普通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变更,退(免)税计算方式变更为退税或抵免。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较新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是否由出口企业管理。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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