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屉能成为“审稿人”吗?税务局回答得很清楚!
抽屉能成为“审稿人”吗?税务局回答得很清楚!2019年10月31日来源:雷丁(141971)你在现实中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向客户开具了发票,但另一方的会计退回了发票。原因是出票人和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发票的出票人和审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税务局回复如下:广东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到经营活动款项时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所有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编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一次打印全部份数、内容完全一致的顺序填发发票。因此,收款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此外,税法中没有关于如何填写收款人、审核人和出票人的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发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补充:税法中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严格来说,出票人和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因此,在实践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没事”。说到这里,今天我想扩展一下发票底部“出票人、审核人和收款人”的填写方式。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发票面下都有三栏:出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我不知道为什么最初设置了几个列。事实上,许多其他发票类型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批量类型中只有一个收款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一个抽屉;其他,如配额发票,则不可用。为什么这些栏目设置为特价票?据估计,可以从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中找到启示。《会计基本工作准则》要求会计记账凭证由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或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计,明确责任。本质上,它是一种内部控制管理手段。最初,这是一件好事,但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因为这些列扩展了许多未知问题。一个非常简单的实际问题被解释得越来越复杂。最后,一些纳税人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使会计核算变得困难。● 出票人、审核人和收款人必须填写所有表格吗?● 出票人和审核人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抽屉不能是管理员吗?● 出票人、审核人和收款人是否都是一人合规的?问这些问题的会计师担心什么?会计违规?当然不是。请往下看:记账、审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自身的业务。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如何输入你的名字。发票是原始会计凭证的一部分。我们在报销过程中也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等。每个企业的具体规定也不同。只要按照基本会计准则去做就行了。如果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审计将永远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发现错误。很多会计师问了很多问题。事实上,唯一令人担忧的是,税务部门不承认账目,并说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没有扣除,没有税前扣除。我问他们,税务机关会在什么情况下认为你的发票不符合要求?他们回答说,如果他们没有全部填写,他们将作为管理员填写,或者说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所有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细则》(国税发2006-156号),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编码、编号、复印件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业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尺寸和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此外,该方法要求发票应全额一次性开具,项目完整,内容真实。GSF第2006-156号第12条规定,也有关于开具项目完整且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条规则一旦出台就有意义了。事实上,这些项目是完整的。如果您的发票上有这些项目,您必须为我填写,否则就是不合规。但我认为我们可以考虑更多。首先,发票必须完整。但是,该项即出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需要在开具时完全打开。关于审查和收集,没有规定。即使你没有填写或填写与发票人相同的发票,也不能说这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其次,除了完整的项目外,还有一项规定,即内容真实且与实际交易一致。事实上,没有任何审查。实际开票中没有收款人或收款人,或者我们公司人员很少,开票审核中只有我一人。此时,我是否如实填写?还是写一个假的来保持不一致或完整?每个人都应该明白这一点。因此,一般来说,出票人、审核人和收款人没有那么严格,包括其他开具发票的地方。无论我们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的前提是真实且与实际业务相符。如果你真正的抽屉被称为管理员,你的管理员有什么问题?只是对这个问题担心太多了。本文来源于二哥税务思想,小陈税务08,广东税务。本期的更多亮点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