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习·第102天-广告费用税前扣除:你不能只看发票项目
每日学习·第102天-广告费用税前扣除:你不能只看2019年12月2日的发票项目来源:阅读(8760)随着年底的临近,许多企业已开始为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和缴纳做前期准备。最近,笔者发现一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发票被用作税前扣除凭证。事实上,有些费用虽然不是“广告费”,但只要属于广告费,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根据广告费在税前扣除。情景一:叫技术服务费,其实是广告费。在网络时代,广告的地位是多样化的。它的媒体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利用互联网和其他新媒体做广告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企业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宣传其产品或服务,这些平台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一个企业只是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展示其产品或服务,这显然是一种广告行为,发票项目大多是“广告费用”。此时,企业可直接从企业所得税限额中扣除广告费用。然而,一些广告是隐藏的,如搜索引擎或网上购物中心的竞争排名,这很容易引起企业之间的误解。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当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搜索产品或服务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显示在前几位,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高。实际上,在收取相关费用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具的发票项目多为“技术服务费”。因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出现在消费者搜索之前,所以它是一种技术服务而不是广告。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将根据技术服务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费用。但是,根据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互联网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视频等形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体(如网站、网页和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视频或其他形式。具体而言,它包括文本、图片或视频形式的广告,其中包含推广商品或服务的链接;宣传商品或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商业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消费者展示经营者应当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商品或者服务宣传的商业广告。相应地,企业支付高额的竞价排名费,出现在消费者面前进行搜索。其目的是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显然是在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尽管发票项目为“技术服务费”,但该交易本质上属于广告,应在税前限额内作为广告费扣除,否则将因费用扣除过多而存在税收风险。情景2:这叫做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目前企业赞助体育竞赛、音乐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活动要么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要么以头衔的形式出现,要么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在被赞助方开具的发票中,项目主要是“赞助费”。赞助企业支付该等费用时,在会计处理中也计入赞助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列出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法扣除的费用,包括赞助费用。因此,如果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性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因此,税前不能扣除的赞助费应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上述赞助体育比赛、音乐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发票项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为广告费用,企业应根据广告费用按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发票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能仅仅根据发票上开具的项目来确定哪种类型的支出应在税前扣除。归根结底,我们应该分析企业经济行为的本质,以便运用相关的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在合同和广告中保留相关图片、音像资料,作为证明税务处理合规性的证据。精彩|收藏|分享我想发表评论发布最新评论对不起,没有评论信息!!!查看所有评论>>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