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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赞助冬奥会、冬季残奥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04
  • 云小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第3(2)条[2017]60号)根据第款规定,现将与赞助企业举办冬奥会和冬季残奥会有关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第一,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季残奥会和赞助企业和参与赞助的附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和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测试项目。参与赞助的赞助企业和附属机构名单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及测试赛(第一批)本通知附件由赞助企业及关联机构实施。二、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北京冬奥会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和补充赞助协议中所列的服务三、主办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对上述服务应单独核算,不单独核算的,不适用免税政策。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根据本通知免征的增值税已征收d、在本通知发出前入库的,从纳税人未来纳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如果纳税人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所有无法收回的专用发票应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8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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