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12
  • 云小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的相关问题如下:一是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不含房屋)时,如果能够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中包含的金额;(2) 将发票金额的5%从采购年度添加到转移年度;(3)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4) 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契税。2、 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不含房屋),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可以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证明;(2) 中介机构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价格(不含土地评估价值)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3)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费和评估费。3、 纳税人转让旧房屋、建筑物(不含房屋),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凭证,又不能提供房屋、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经批准的征收办法,并将土地增值税用于生产,经营性商品房按转让成交总价的2%计征。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18年8月2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