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调整。为确保税务管理和服务的顺利有序运行,现将调整后的纳税人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涉及纳税人1266人。具体清单见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税收征管职责由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继承。未尽事宜由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和执法文件仍然有效。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有关证件、资格、证件的有效期不变。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和使用中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三、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纳税人所涉及的有关证件、文件和表格,应当使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行号和号码,并加盖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四、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11月23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