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相关措施的公告
为有效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放开、管理、服务”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财税发[2017]101号)的相关精神,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稽查征收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7号公告)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必备表格。二、基本经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中,小型微利企业为必填项;“相关涉税事项”为可选项,当相关事项存在或发生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写;“大股东及分红”三、小型微利企业免去填写一般企业利润表(a101010)、金融企业利润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表(A10200)以及事业单位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收支表(a103000)和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格的相关数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提供4、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格和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填写表格,表格中无规定事项的,无需填写表格。5、本公告所述的小微企业公告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6.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内容来源于网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