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事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关总署广东分局、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2019年在武汉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事运动会(以下简称武汉军事运动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分享执行委员会获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和收入(货物和资金)根据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的世界赞助计划,免征增值税。(二) 从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中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招牌)的特许权收入、门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 执行委员会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所得,免征增值税。(四) 执行委员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和其他媒体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5) 竞赛后执行委员会转让资产所得,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六) 武汉军运会执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进口的消耗品,不能在中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竞争消耗品的范围和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7) 执行委员会进口的其他特殊需要材料,包括体育竞赛设备、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证设备、,国际军事经验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运输、通讯设备和技术设备,不能在中国生产或满足需要的,按照武汉军运会期间临时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武汉军运会结束后重新运出的,予以注销;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变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对武汉军运会参赛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1)运动员因武汉军运会比赛取得的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武汉军运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三) 业主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行委员会编写的产权转让文件的,免征印花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8年11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