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个人转让股份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新三板上市公司个人转让股份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含2018年11月1日)自年月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股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上市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份,以及转让和转换上述股份所得的股份。2.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股份所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收入”处理个人所得税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本通知所称原始股份,是指个人在新三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公司上市前后转让、转换的股份。三、 2019年9月1日前,对新三板上市公司原股份个人转让按现行管理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本行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规定,以股份受让人为扣缴年龄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019年9月1日起(含2019年9月1日)自年月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原股份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托管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证券托管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征收管理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四、2018年11月1日前,个人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非原股未经税务处理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已进行相关税务处理的,不得进行税务调整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登记结算系统中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与财政和税务部门合作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