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确保我省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的畅通衔接,,现就我省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发票的使用(一)普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以及应税行为,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新系统将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及加工、修理、更换服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普通发票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安徽省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通用机印发票”和“安徽省通用定额发票”其中“安徽通用定额发票”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七种面额。(3) 专用车票使用“车票”、“路(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医疗卫生收费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将继续使用。二、2018年12月31日前,将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原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三、 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安徽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将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套印在发票抬头中央。四、 发票专用章。自上市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部门和安徽省税务局在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将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为长方形。内容分为三栏,上栏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名称,中栏为开具发票专用章,下栏为税务机关代码。五、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一)纸质防伪。“安徽省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通用机印发票”和“安徽省通用定额发票”纸张上添加了彩色荧光纤维长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以看到不规则的线段,荧光显示,在正常光照下可以看到不规则的彩色纤维长丝。(二) 变温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械发货发票”和“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在常温下有红色的温度变化线,加热到40度后变为无色,冷却后回复红色。(三) 标志防伪。“安徽税和XX印花”(对应不同发票印刷厂家)印在发票的左右两侧的“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印制发票”和“安徽通用定额发票”马克,鲜艳的红色字可以在荧光灯下显示。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需对普通发票(包括2016年5月1日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进行真伪鉴别,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税务局的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增值税(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与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关的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须同时废除。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税务局于2018年8月13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