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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

  • 财税问答
  • 2021-04-13
  • 云小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下简称资质),资质年前五年发生的未偿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二、“高新技术企业”一词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16]3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号的通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号的企业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字[2017]115号)。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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