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废矿物油和再生油产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和再生油产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3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将予以退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7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